問題編號:[194212]
問題標題:產品出口后復進境維修并最終再出口
問題內容:我司是貿易公司,2013年從國內制造廠商處購買氣缸一批,并以我公司貿易單抬頭的名義申報一般貿易出口,國外收貨人收貨后發現由于該批氣缸內的一個零件“換向閥”加工不良,導致該批氣缸品質不良;國內制造廠商確認可以對這個問題零件進行修理,所以國外擬將該批氣缸退回中國修理,對換向閥拆下并修復后,再安裝回氣缸上,整批氣缸再復出口。請問,上述情況下,該批出口氣缸復進境時,可否對應當初的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經營單位,本次進口以貿易公司的名義申報“修理物品”并向海關繳納保證金的方式進口?修理完畢復出時,是否申報“修理物品”出境,并最終憑出口報關單向得進口海關辦理保證金退保手續?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簡要回答:海關依據實際貿易行為確定監管方式,對于修理合同的,進出境貨物都應以“修理物品”向海關申報。對于該批貨物,原出口的經營單位有權申報復運進境。具體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三章第四節。相關手續均在申報地海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