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155]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
問題內容:關員老師好, A公司作為投資項目申請的的減免稅設備可以給A公司的控股公司B公司使用嗎?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總署令179號)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準,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按照海關批準的使用地區、用途、企業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因此,未經海關審批,監管期限內的減免稅設備不允許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