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3902]
問題標題:關于[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5號]如何理解
問題內容:您好!我公司是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主要生產針梭織胸罩、內褲。我公司之前進口模杯-胸罩零件,H.S 6212101000,法定單位及數量一欄,報關單一直申報0.1件,據[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5號]促進通關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據《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歸類規則,零部件按整機或成品歸類的進出口商品,其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的法定計量單位為非重量的,應按報驗狀態申報法定數量,不再填報為0.1。關于公告現有兩個疑問,1、公告內容是否理解為申報模杯時報關單法定數量不可再填寫0.1件,而必須按實際成交件數申報?2、模杯的深加工結轉電子關封2月10前已經備案的(法定數量備案為0.1件),還可以繼續使用嗎?還是否需作廢重新審批?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申報模杯時報關單法定數量應按實際成交件數申報。模杯的深加工結轉電子關封2月10前已經備案的(法定數量備案為0.1件),可繼續使用,但報關時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15號的有關規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