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3572]
問題標題:關于加工貿易原產地證的提供
問題內容:關員老師,您好!我司為貴關轄區內AA類國有且實行聯網監管電子賬冊的加工貿易企業,我司進從臺灣進口配件,此配件我司以進料加工的形式由我司電子賬冊進口,但此配件屬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內的貨物,若我司從臺灣進口需要提供海峽兩岸原產地證書嗎? 另若從香港、東盟、智利、亞太、巴基斯坦等與我國有自貿協議國家進口貨物,且這些貨物都屬于自貿協議內的的貨物,我司從電子賬冊以進料加工的形式進口上述貨物還需要提供這些優惠的原產地證書嗎?煩請關員老師解惑之。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入青島關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青島保稅區、青島前灣保稅港區、煙臺保稅港區、青島出口加工區、青島西海岸出口加工區、威海出口加工區等,以下統稱“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包括關區各保稅倉庫、青島保稅物流中心、日照保稅物流中心等,以下統稱“場所”)的貨物,如果適用協定稅率,需要在初次入區時提供原產地證書;加工貿易進口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進口時無需提供原產地證書,但在內銷時,如需適用優惠協定稅率則應提供符合相應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規定的原產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