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3227]
問題標題:出口貿易方式修改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我司在今年9月末不慎將一票本該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以“進料對口”的方式出口了,現在造成該本手冊出口數量超備案數量了,并且這份出口報關單也無法簽發。經與出口海關說明情況,要求我們至手冊備案海關出具關封到出口海關,方可修改貿易方式。但手冊備案海關卻要求出口海關出具關封,備案海關再做備注說明。請問,若要修改出口貿易方式,到底由出口海關出具關封還是由手冊備案海關出具?萬分感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從邏輯上分析,你公司直接在出口地海關申報出口,由于監管方式申報錯誤,要求修改報關單,修改報關單也應該由出口地海關進行修改。而出口地海關要求手冊備案地海關出具關封,備案地海關出具啥關封呢?出口申報也不在備案地海關,備案地海關也不清楚你究竟申報了啥?因此,肯定是出口地海關出具關封,說明企業需要辦理報關單監管方式修改,遇到啥問題,需要手冊備案地海關出具何種證明情況的關封,再由備案地海關出具相應的關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