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2627]
問題標題:來料料件復出
問題內容:老師,你好~我想咨詢一下關于通過來料料件復出這個貿易方式的報關問題。由于此前的進口來料加工料件報關時,是同稅號(手冊同項號)料件合并申報,故報關單單價顯示為所有該稅號料件的平均單價。 但是由于品質原因,需要向海關申報來料料件復出,但是經過查找,部分料件未找到與此次退運料件的單價相近的原進口報關單,故提供了與單價最接近的原進口報關單,比原進口單價要高一點。 關于此種貿易方式,我想詢問一下,由于合并申報的問題,如果我確實沒有辦法找到與退運價格基本一致的原進口報關單,后續我需要如何操作。是根據原進口報關單上最接近的單價來進行海關申報?還是按照原貨物交易的實際價格來申報?如果按實際價格申報,如果能提供原進口報關單的明細清單,海關是否可以放行?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根據現有規定,料件復出的價格必須與原進口報關單價格一致。由于在進口時貪圖方便合并申報,導致無法提供原實際價格報關單,則你公司只能按當時的平均單價申報料件復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