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2395]
問題標題:減免稅貨物退運
問題內容:我公司以國家鼓勵項目辦理免表進口一臺設備,進口至現在超過一年,這臺設備安裝后一直無法正常使用,現在想將這臺設備退運原進口國。請問進口時繳納的增值稅可以退嗎?(稅務局能為我司開具未抵扣證明),能退多少?有沒有相關法規依據?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將進口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應當報主管海關核準。 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后,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持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進口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 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海關不再對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減免稅貨物補征相關稅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進口時免予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補交有關許可證件。如有未竟事宜,請撥打0532-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