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我司有一批貨物進口因為補稅事宜,與海關有爭議,我司想直接起訴海關,不知是否可以,還是要先申請行政復議嗎?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范圍有哪些?謝謝。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64條,納稅義務人、擔保人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匯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有異議的,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所列均屬于必須先申請復議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