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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征行郵稅放行的貨物,是否可以改為一般貿易從新申報征稅
問題編號:[101976]
問題標題:關于已征行郵稅放行的貨物,是否可以改為一般貿易從新申報征稅
問題內容:今年一月份從臺灣外商以快遞的形式發了一批手機配件至北京機場快件海關,貨值4000多美元,快遞公司直接就按照行郵稅將貨物報關進口了,我司將該批貨物已經銷售了,可是無法向外商付匯,現咨詢貴關我司可否將行郵稅改為一般貿易征稅?我司補繳剩余的7%增值稅。特請貴關予以答復。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第143號)
第三條規定“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后,電子數據和紙質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審核批準,可以修改或者撤銷。”
第五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確有如下正當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報的海關申請修改或者撤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一)由于報關人員操作或者書寫失誤造成所申報的報關單內容有誤,并且未發現有走私違規或者其他違法嫌疑的;
(二)出口貨物放行后,由于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者全部退關、變更運輸工具的;
(三)進出口貨物在裝載、運輸、存儲過程中因溢短裝、不可抗力的滅失、短損等原因造成原申報數據與實際貨物不符的;
(四)根據貿易慣例先行采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者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報內容的;
(五)由于計算機、網絡系統等方面的原因導致電子數據申報錯誤的;
(六)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核準同意的。”請當事人持相關單據至現場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