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我公司做酒類外貿的,2009年與美國一家公司簽訂了合同,約定銷售一批國產的白酒給對方,貨到舊金山后,因為酒精度數超出美國允許進境的標準不能進境,無奈退回,到深圳后,我們一直沒有辦理進境手續,因為酒是越放越值錢我們也沒有在意所以一直放在海關,想著還能省點倉儲費,今年找到了泰國的一個客戶,我們準備辦理相關手續想將這批酒轉運到泰國時卻被告知,這批酒已經被賣了,請問海關有權這樣做嗎?謝謝。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