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6467]
問題標題:報關單第二數量填報錯誤
問題內容:本公司申報出口一批柴油機共50臺,由于報關員疏忽,在填制第二數量時把一臺柴油機的第二數量(即功率數)當作總的第二數量填制。(如:每臺柴油機的功率為10千瓦,報關單的第二數量應填制為500千瓦,現填制為了10千瓦)。海關發現錯誤,現要求修改。請問這樣的修改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第三十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數量是海關明確要求進出口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進行準確申報的項目,未如實申報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您咨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一)項是關于申報不實的處罰規定,其列舉的違法情事是“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經咨詢我關綜合統計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有關規定,柴油機的第二法定計量單位“功率數”是海關需要進行統計的指標,因此,當事人的申報不實行為將對海關統計造成影響,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一)項實施行政處罰。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