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3645]
問題標題:關于進口貨物的棄貨和拍賣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我們是船公司。目前,我們承運的一票進口貨物到達上海港已經將近6個月了,收貨人一直未辦理進口提貨手續。現在收發貨人都表示要求棄貨委托船公司代為處理。我們想咨詢一下,針對這種情況,棄貨是否一定需要原收貨人辦理,還是船公司也可以向海關申請。另,我司希望海關能夠安排這批貨物的拍賣,請告知如何辦理。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91號)第三條的相關規定,由進境運輸工具載運進境并因故卸至海關監管區或者其他經海關批準的場所,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向海關申報進境的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海關審定確實的,由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出境手續;或者由該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或者申報進口手續。前款所列貨物,經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該貨物的收發貨人申請,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辦理退運出境或者申報進口手續。本條第一款所列貨物,超過前兩款規定的期限,未向海關辦理退運出境或申報進口手續的,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另,特別需要強調的是超過前兩款規定的期限,未向海關辦理退運出境或申報進口手續的,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感謝您對上海海關查驗工作的理解與支持!歡迎您對我們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