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2374]
問題標題:返修物品維修合同
問題內容:請問維修物品進境清關是否必須提供維修合同?我司2004年出口給一客戶的一臺齒輪箱壞了,現欲進回來維修,將里面壞掉的減速機拆掉后換上新的減速機,出口回去給那客戶。另外這客戶又訂了一臺新的齒輪箱,這兩臺齒輪箱一起開了信用證。因此沒有維修合同,而有信用證。請問這個該如何進境清關?還是要將兩臺齒輪箱拆分為兩票貨物?
報關員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Fangrachel:您好!對您的提問答復如下: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或者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規定,提供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也可以辦理修理物品的報關手續。2.提問中所述的兩臺齒輪箱,應分別以“進出境修理物品”和“一般貿易”的監管方式填制報關單向海關申報。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