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0910]
問題標題:關于美元統計價的折算
問題內容:我是一家生產企業,在國際結算中存在非美元計價的銷售業務,在申報退稅時,稅務局按海關提供的美元統計價審核,請提供非美元按照各幣種折算率折算為美元時間點,即采取出口日期所屬月份當月折算率,還是采用申報日期所屬月份或其他日期所屬期折算率折算?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報關員培訓答:您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 (令〔2004〕0124)第十六條規定 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完稅價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 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幣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以基準匯率幣種以外的外幣計價的,采用同一時間中國銀行公布的現匯買入價和現匯賣出價的中間值(人民幣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數)。如果上述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另行規定計征匯率,并對外公布。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