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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海關:關于汕頭報關,廈門轉關的貨物退運清關事宜[119469]
問題編號:[119469]
問題標題:關于汕頭報關,廈門轉關的貨物退運清關事宜
問題內容:你好! 我們有票冷凍食品柜貨物是2009年8月份在汕頭海關報關放行,在廈門海滄海關做轉關放行。后來貨物到了國外收貨人發現有解凍貨損現象,于是拒收貨物。現在船公司將該貨柜運回廈門港,預計會抵達廈門海天碼頭。 因為出口時是汕頭報關,海滄轉關,退回來是到靠泊海天碼頭,所以想問: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在東渡海關做清關嗎?這種貨損情況清關有什么特殊要求?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
一、監管方式“退運貨物(代碼4561)”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 對以監管方式“一般貿易”等出口的貨物,退運時可以監管方式“退運貨物(4561)”復運進口。
二、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57條的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三、因為品質或規格原因,貨物需要退運的,一般需要的材料有:
1、原出口或進口時的相關的報關單證;
2、國內外檢驗機構出具的有關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的證明材料;
3、買賣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4.國稅部門的已補稅證明或原出口貨物的出口退稅報關單證明聯;4.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四、貴公司的貨物是可以在東渡海關辦理清關手續的。但是否能以退運貨物辦理復運進口的手續,要以貴公司向現場海關所提交的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而定,建議貴公司就具體的通關手續在貨物到達前與現場海關做進一步咨詢。以上答復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