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8240]
問題標題:保稅與出口監管堆場管理
問題內容:1、保稅和出口監管堆場內對存放空集裝箱有沒有要求(比如可否存放、數量及時間等)? 2、保稅和出口監管堆場內可否進行集裝箱修理業務?如可,此項業務可否采用外包形式? 3、海關監管運輸需要運輸公司運營1年后申請,這里說的1年時從道路運輸許可證下證時起算還是從第一份運輸合同簽定日起算?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大連海關
答:1、集裝箱修理業務需經海關審批,詳細規定請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 2、第3個問題是從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簽發之日起算。 3、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0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下列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保稅倉庫: (一)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 (三)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四)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 外商暫存貨物; (六)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 (七)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如果貴單位經營的空集裝箱屬于以上種類貨物,則可存入保稅倉庫,否則不可以。 4、保稅倉庫貨物存儲期限為1年。 5、保稅倉儲貨物可以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刷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保稅倉庫內開展的簡單加工應符合分級分類、分拆分揀、分裝、計量、組合包裝、打膜、加刷嘜碼、刷貼標志、改換包裝、拼裝等輔助性簡單作業的特征。 6、保稅倉庫內可存放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但不得開展維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