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外貿課堂 >
外貿知識 > 黃埔海關:關于以修理物品為貿易方式的報關單填制[113483]
黃埔海關:關于以修理物品為貿易方式的報關單填制[113483]
問題編號:[113483]
問題標題:關于以"修理物品"為貿易方式的報關單填制
問題內容: 我司前一段時間以"一般貿易"進口一套機器設備,現因該設備發生了故障,需退出國外維修.且該設備尚在保修期內,我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包括運保費與維修費.現請問,我司現以"修理物品"方式申報.在申報出口時,"征免方式"該如何填報.在該設備修理好以后,申報進口時,,"征免方式"該如何填報.另是否需要申報該設備維修所用的零件.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一般貿易進口貨物出境維修應以“修理物品”方式申報,維修貨物申報出口時“征免方式”填報為“全免”;復運進口時:1、在合同保修期內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的,“征免方式”填報為“全免”,無需申報該設備維修所用的零部件;2、在合同保修期外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的,維修貨物“征免方式”填報為“全免”,維修費用單獨列為一項申報,“征免方式”填報為“照章”;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24號)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總署令 第148號 )第三十一條規定,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允許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即“征免方式”為“照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