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2269]
問題標題:有關“滯報期限”的疑問
問題內容:一批進口貨物于2010年4月4號(周日)進境,于4月19號(周一)申報,并且海關接受申報。(備注:4月5號是清明節)。請問,滯報天數是幾天? 本人的理解:依據《中國海關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的09報關員考試教材,P89頁、P90頁的內容: “進口貨物的申報期限為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從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下同)” “...滯報金的征收,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為起征日,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 “進口貨物滯報金按日計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 “滯報金的計征起始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計算出滯報日為一天。(5號為第1日,19號為第15日,19號為起征日,也為截止日,所以滯報期為一天。) 但是,我司在黃浦新港進口這批貨物時,海關征收了兩天的滯報金。聽報關行的解釋為:4號為第1日,第15日為18號(周日),滯報的日期為18號和19號,所以為兩天。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第四章《附 則》中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滯報金起征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其后第一個工作日。而周六、周日不為法定假日。 針對此案例,有以下幾個疑問: 1)申報期限的第1天,是貨物進境的當天,還是進境的第2天開始起算? 2)周六、周日應理解成為“休息日”,還是“法定假日”? 3)請問最新的有關“滯報期限”,“滯報金征收”的法規定或解釋?謝謝! 盼復!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28號)第四條規定:“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應當按日計征,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因此,滯報金起征日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的第二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28號)第十七條規定的全文為:“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滯報金起征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其后第一個工作日”。 根據海關總署《監管司關于明確進口貨物滯報金起征日相關問題的復函》(監管函〔2010〕131號)有關規定,“法定節假日”是指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具體包括:(一)新年(1月1日),(二)春假(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節(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5月1日),(五)端午節(農歷端午當日),(六)中秋節(農歷中秋當日),(七)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不含調休日。 三、海關辦理滯報金征收與減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28號),請依照該辦法辦理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