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1798]
問題標題:零退稅率的退運貨物也需要國稅局出具的未退稅證明嗎?
問題內容:我公司于2010年7月出口一票貨物品名為亞硝酸鈉,退稅率為零,2010年8月因純度不夠退運回國內,因該票貨物是零退稅率,因而當地稅務部門不予以出具未退稅證明,從而導致該票貨物無法清關。但是同樣的事情在上海海關只要是零退稅率的退運貨物無需出具稅務證明。請問零退稅率的退運貨物需不需要國稅局出具的未退稅證明?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根據《海關對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對海關已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的貨物,如遇特殊情況發生退關或退運,報關單位應向原報關出口地海關出示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證明,證明其貨物未辦理出口退稅或所退稅款已退回稅務機關,海關方予辦理該批貨物的退關手續。因此,你司出口商品如須退運,只要該報關單已經簽發證明聯,則在退運進口申報時,必須提交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的未退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