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1495]
問題標題:新風港危險品貨物退運手續
問題內容:尊敬的廣州海關:我司于今年4月的時候在新風進口了一批危險品貨物,貨物用途是原料,屬于3類危險品,進口時一共有6桶(其中2桶是危險品)。貨物到廠后,我們發現其中4桶不能用于加工,因此,我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做了檢驗并出具了退運證明。現時,我們咨詢新風港退運的事宜,但是一直都找不到相關的部門以及負責人咨詢退運的事情,想問一下新風港的退運手續是如何操作的呢?我們需要聯系哪個部門才能安排呢?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xuqianming: 您好,所提問題答復如下: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相關管理規定:1.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免予征收出口關稅。2.退運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公共道德、動植物檢疫、知識產權和文物保護等限制措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3、按規定應予檢驗檢疫的退運貨物,應向海關遞交出境貨物通關單。另,你亦可到現場海關通關部門咨詢貨物退運具體事宜。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