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9931]
問題標題:分銷進口成品的問題(同類商品的批發和進出口業務)續
問題內容:謝謝及時的回復!可能是提出的疑問沒講清楚,現補充重述如下: 一、外資公司已經按商資函〔2005〕第9號、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商資函[2005]94號辦理了省經貿廳的分銷批文及在海關已備案,從國外(如香港)進口同類的產品(線路板--亦可能是之前本公司生產出口的),進口(線路板)成品內銷不用繳納關稅為零,只繳納增值稅,這在海關有報關進口及操作,海關是允許。二、同時,外資公司在海關備案并獲批,即有按國內訂單生產權及內銷權,有進口過進料加工成品內銷的材料要繳交關稅及增值稅,海關是允許的。三、現在難于理解的是:進口成品國內銷售,與進料加工成品國內銷售比較,成品是少繳納了海關稅款嗎?請幫助說明,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menju: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規定,使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需內銷的,海關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并按照其加工貿易的原進口料件品名進行申報及辦理相關內銷征稅手續。若企業是直接進口成品用于國內銷售則按進口時的狀態進行申報并征稅。由于上述兩種方式的計稅基礎、計稅價格、稅率等均不同,故不能簡單地認為哪一種方式少繳了稅款。若有其他問題可直接咨詢主管海關或聯系廣州海關加貿處,電話:020-81102515。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