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9868]
問題標題:有關無代價抵償貨物報關形式,原進口貨物的處理
問題內容:尊敬的廣州海關: 我司以一般貿易征稅形式進口了一批車燈燈具,貨物回到我司后,我司發現其中部分燈具質量有問題。經與發貨方聯系,發貨方同意補發合極品予我司。但發貨方不愿意接收原來的不合極品。 我司擬對發貨方補過來的合格貨物,以無代價抵償貨物形式進行報關(貨物還未進口)。按海關法,原不合格產品有三種處理形式: 1.不及格貨物退出境外。 2.不及格貨物交海關處理,海關出具相應的單據,以便收貨人以無代價抵償貨物形式進口補過來的合格品時使用。 3.經海關同意,收貨人對不合格品進行銷毀處理,海關同樣出具相應的單據,供以后的無代價抵償貨物進口時使用。 我司想以第2或第3種形式處理不及格貨品,經咨詢番禺海關,其只同意按第1種形式處理。請問可否以第2或第3形式處理?手續該如何辦? 謝謝! 鐘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guangzhoukoito: 您好!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你公司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二十九條 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出口關稅。前款所稱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第三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且不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的,海關應當按照接受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進出口之日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和有關規定對原進出口貨物重新估價征稅。第三十五條 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時不征收出口關稅。被更換的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等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