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9286]
問題標題:包裝輔助物(工字輪、托盤等)先出口后復運進口是否適用ATA單證冊?
問題內容:尊敬的南京海關,您好!我司出口產品時,同時出口的還有包裝輔助物工字輪、托盤、隔板等(出口產品包裝用),在客戶用完后,再復運進口。根據江蘇報關協會下發的《中國海關通關實用手冊》上了解到,集裝箱、托盤、包裝物料、樣品等與商業活動有關的貨物,可以申請中國ATA單證冊,不知我司的包裝輔助物是否可以申請ATA單證冊?以簡化出口復進口的手續,提高物流效率?謝謝您!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南京海關
答:您好!您提出的問題我們答復如下: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5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第26條,“中國國際商會是我國ATA單證冊的出證和擔保機構,負責簽發出境ATA單證冊,向海關報送所簽發單證冊的中文電子文本,協助海關確認ATA單證冊的真偽,并且向海關承擔ATA單證冊持證人因違反暫時進出境規定而產生的相關稅費、罰款。”有關你司貨物是否使用ATA單證冊,請與中國國際商會聯系咨詢,不屬于海關業務范圍。以上答復僅供參考,請以業務現場的實際辦理結果為準。感謝您對南京海關工作的關心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