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6514]
問題標題:已出口貨物部分被退回
問題內容:您好!我公司于2008年9月出口的一批貨物到烏克蘭,因部分貨物質量問題,經與客戶協商需將有質量問題的貨物退回我公司,請問我公司應如何操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依您所述,退運復進境的貨物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并征稅進口。由于不了解實際情況,建議您提供相關單證聯系實際進口的口岸海關咨詢,以實際通關的口岸海關答復為準。 參閱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 (令〔2004〕0124) 第五十七條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以上僅供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