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4219]
問題標題:征免稅證明可以代替O證嗎?
問題內容:請問老師:廈門海關辦理的征免稅證明可以代替O證使用,是嗎?因為我司已經在貴關申請征免稅證明,同時設備商品編碼上有O證的監管條件,但是去機電辦網上申請O證時候,遇到了一個大問題,我司的設備是數控并且金額比較大,系統提示要經過招標采購。因此無法辦理O證。聽前輩說,只要有廈門海關出具的征免稅證明,就可以代替0證,不用再去另外辦理O證啊。怕前輩說的有誤差,所以跟老師再確認一下。如果可以的話,就好辦了。謝謝老師指教。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 兩者的管理出發點及指向對象均不同,一為管稅,另一為管證,不能簡單等同。根據現行規定,進口涉及自動進口許可證(O證)的機電產品,有下列方式可以免證:1、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但該設備提前解除監管則需規定補證;2、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作為投資和自用進口的新機電產品的可暫免自動進口許可證。如系在外商投資總額外以自有資金進口的機電產品,或外資企業在投資額內進口新機電產品,經使用企業業要求提前解除監管,亦均須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踐中,是否為外資企業投資總額內機電產品,海關一般以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注明為投資總額內的設備物料清單、減免稅證明等結合來認定。3、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機電產品,但從特殊區域進入境內的機電產品應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