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8580]
問題標題:一般退運
問題內容:我公司進口了一批電纜,但是由于無法提供3C證書不能辦理商檢手續。經與外方協定將此批貨退運。由于是空運貨并且已經在廣州機場海關辦理了空運轉關手續,按有關規定這種情況不能按直接退運手續辦理,應該以一般退運手續辦理。該貨物的商品編碼需要報檢,但是沒有辦法辦理商檢,那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報關單的貿易方式應該如何填寫?不錄入通關單號電子數據會不會被退單?進出口報關單貿易方式是應該報“退運貨物”還是“其他”?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南寧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直接退運管理辦法》(署令第15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直接退運主要適用于貨物在口岸進境后、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當事人申請將全部或者部分貨物直接退運境外的情形,而對于進口轉關貨物,進境地海關已經作了轉關放行處理,當事人申請辦理退運手續的,不再適用直接退運。對于進口轉關貨物,當事人在進境地海關辦理了轉關放行手續,但未在指運地海關辦結放行手續之前要向貨物所在地海關申請退運,經批準同意后,可按 “其他(9900)”監管方式辦理相關海關手續(需填制2份報關單),先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再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均填報“其他(9900)”,并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關聯報關單”欄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