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9283]
問題標題:境外租賃國內設備的臨時出口,再進口
問題內容:尊敬的北京海關,境外機構租用國內設備一臺,8426491000 履帶式自推進起重機械監管條件為:O 自動進口許可證(新舊機電產品) 進口 。我想請問閣下,1.出口時,我們提交的文件除了 租賃合同,裝箱單,商業發票外,還有什么文件需要,按什么方式申報出口呢。2.設備租賃結束返回中國,入境時,我方還要提供單據,按如何方式申報,是否要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呢。 煩請閣下給些建議。十分感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租賃期在一年級以上的,監管方式“租賃貿易”。租賃期不滿一年的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租賃不滿一年”。“租賃貿易”期滿復運進口的貨物,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租賃不滿一年”期滿復運進口的貨物,監管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租賃進口貨物屬于有條件對外付匯范圍,可以簽發進口付匯報關單證明聯。租賃出口貨物需要填報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