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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加工區原采購區外境內設備,再出區補稅基準[156545]
問題編號:[156545]
問題標題:有關加工區原采購區外境內設備,再出區補稅基準--急待處理
問題內容:根據署加發[2009]267號,《關于出口加工區機器設備出區處理問題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區內企業從境內區外采購入區按照389號令予以退稅的機器設備,由區外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該機器設備如需內銷出區的,在辦理進口手續時,按報驗狀態征稅,免于提交相應進口許可證件。” 請問:意思是說:區內企業內銷時,在辦理進口手續時,按報驗狀態征稅,征稅的基礎是以減免稅設備辦法以殘值補稅,還是參照邊角料、報廢料以實際成交價補稅呢?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在實際成交價格基礎上審定價格后完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