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7671]
問題標題:加工貿易
問題內容:你好,我司是房山區的化工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備案時出口合同與A外商簽訂,如果工廠正常生產完成品后,由于某種原因,A外商不要這些成品了,此時B外商愿意購買這批成品,我方可否做手冊變更,將這批成品出口給B外商。如不行,這批成品該如何處理。多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5號規定:“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海關總署令第111號規定:“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經營單位、同一加工廠、同樣進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貿易方式。凡具備條件的,海關按規定核定單耗后,準予企業辦理該合同核銷及其剩余料件結轉手續。”根據上述規定,建議企業按時核銷與A公司備案的手冊,辦理全部料件結轉至與B公司簽訂合同的手冊項下。另外,亦可向現場海關加貿部門申請辦理手冊變更,并以其解釋和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