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0047]
問題標題:關于進口貨物滯報金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企業有一批貨物于4/28運輸工具申報入境,正式提交申報材料為5/15,產生了滯報金。拿到的海關收費票據上記錄的起征日期為5/13,整好是周日。作為初學者我大致學習了一下海關總署令第1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內容,附則上第十七條所述 本辦法規定的滯報金起征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其后第一個工作日。是不是就是說我這票貨物的起征日應該是5/14呢?先謝謝老師的指導。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應當按日計征,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滯報金起征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其后第一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