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0688]
問題標題:退運協議
問題內容:您好: 我司在今年4月份以“一般貿易”從臺灣進口一批PU人造革,因質量不合格要申請退運出口不再進口,由于我司當時跟臺灣中間商買的,當時的通關資料都是我司與臺灣中間商的發票及合同,實際廠商為韓國一家公司,而貨物是準備直接由我司退運到韓國廠商,那“退運協議”是要由中間商與出口商簽訂,還是由我司與中間商簽訂即可,或是需要簽訂2份退運協議(中間商與出口商及我司與中間商)?退運協議書有固定格式嗎?謝謝!
報關員考試報名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不予征收出口關稅。”“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原出口報關單、出口裝箱單,以及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等。請根據以上規定如實申報;二、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隨附的單證包括:(一)合同;(二)發票;…;(八)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有關單證…。”貴司問題中所提的“退運協議”應屬“其他進出口有關單證”。對相關單證的格式請根據商業慣例等實際情況向海關提供,海關將根據單證審核的真實性、完整性要求等對有關單證進行審核。三、以上僅供參考,如仍有疑問可來電咨詢:0592-2152117或2155139,請以現場海關的實際審核操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