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4485] 問題標題:維修物品 通關問題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去年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一臺石油鉆探機,其保修期為一年,手冊核銷完畢。現保修期內該整機中有部件機器壞掉需要退回國內維修后復出口。(注意:不是成品機退回,而是其中的部件退回。)請問我司現申報進口時如果報“維修物品”(1300)是否可行? 需要提供原出口貨物的報關單上并未注明現進口料件的名稱,報關行說這種情況不行。該如何正確申報?并提供相應的哪些資料說明呢?請指導!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簡要回答:從你所提供的簡要信息來看,對于是修理合同的,應以“修理物品”申報。辦理進境修理貨物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對于辦理進境修理貨物及剩余進境原材料、零部件復運出境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及進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進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單證。海關憑此辦理解除修理貨物及原材料、零部件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具體內容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