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2331]
問題標題:進口貨物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 我司出口一票貨物后,國外買方不給我們結匯,私自取消了合同,并且決定把貨物再發還給我方,那么我們這票貨物在申報進口是貿易方式我們應該按照什么方式申報呀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退運貨物是指原進出口貨物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延誤交貨或其他原因退運出、進境的貨物。本監管方式代碼“4561”,簡稱“退運貨物”。 本監管方式不適用以下情況:1.貨物進境后、放行結關前退運的貨物,監管方式“直接退運”(4500)。2.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退運,監管方式為“來料料件退換”(0300)、“進料料件退換”(0700)、“來料成品退換”(4400)、“進料成品退換”(4600)。 3.加工貿易設備退運,監管方式為“加工設備退運”(0466)。 4.“租賃不滿一年”(1500)。 5.“免稅品”(1741)退運出境,監管方式為“其他”(9900)。 6.出口加工區進設備退運出境,監管方式為“區內設備退運”(5361)。 7.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被更換的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監管方式為“其他”(990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根據你司上述描述,,建議進境申報的貿易方式為“退運貨物”,并向海關提供退運協議、原出口報關單。如為出口已簽發退稅證明聯的貨物,則還需提交縣級以上國稅主管部門簽發的“出口未退稅證明”或“出口退稅已補稅證明”。報關單其他欄目請按照《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規定并遵循現場海關的審核確定的要求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