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0966]
問題標題:成都地區對資產解除監管的要求(有免稅的資產)
問題內容:我司09年及以前進口設備有免稅政策并通過海關監管,現在想了解下成都地區對資產解除監管的要求是怎樣的,詳細點!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成都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第六章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為:(一)船舶、飛機:8年;(二)機動車輛:6年;(三)其他貨物:5年。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海關出具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辦結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等相關手續之日或者自海關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審核同意后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解除監管證明》。若有疑問或需辦理相關手續,請與關稅處聯系。聯系電話:8539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