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貨物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后放行。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免除擔保的除外。
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1)海關歸類、估價不明確,要求提前放行貨物的;
(2)進出口貨物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后補交有關單證的;
(3)應稅貨物,請求緩交稅款;
(4)正在向海關申請減免稅手續,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緩辦進出口納稅手續,先期放行貨物的;
(5)暫時進出口貨物(ATA單證冊項下進出口貨物按有關規定辦理);
(6)經海關同意,將海關未放行貨物暫時存放于海關監管區之外的場所的;
(7)進口保稅貨物;
(8)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違法嫌疑,但依法不應予以沒收的進出口貨物、物品,當事人請求先予放行貨物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履行海關義務的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接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