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635]
問題標題:請問此種情況該走哪種貿易方式?
問題內容:我公司打算出口一臺注蒸汽鍋爐(油田注蒸汽采油用),但不是一般貿易,國外客戶按年付給我們租金,使用時間大約三年到五年。我有如下問題想請教 1、我公司該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租賃?或者其它方式。 2、如果到期后無使用價值在當地棄貨是否可以? 3、到期前在當地銷售掉是否可以? 4、如果運回是否允許?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租賃貿易是指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合同項下境內企業租賃進口或出租出口的貨物。租賃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代碼“1523”,簡稱“租賃貿易”。租賃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分期辦理征稅手續時,每期征稅適用監管方式代碼“9800”,簡稱“租賃征稅”。租賃期不滿一年的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代碼“1500”,簡稱“租賃不滿一年”。“租賃貿易”(1523)期滿復運出(進)口的貨物,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4561),“租賃不滿一年”(1500)期滿復運出(進)口境的貨物,監管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1500)。租賃貿易貨物應向海關繳納擔保金以確保在租期屆滿復運入境。如最終不能復運入境,則應按一般貿易申報出口。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具體建議你司根據上述規定和貿易實際進行申報,以現場海關審核確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