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中為裝配出口機電產品而進口料、件,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到岸價格的1.5‰計征;
2.來料加工中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以及加工金首飾、裘皮、高檔服裝、機織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進口的料、件,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到岸價格的1計征;
3.進口后保稅儲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經加工即轉運復出口的貨物,按貨物的到岸價格的1‰計征;
4.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按貨物離岸價格的0.5‰計征;
5.其他進口免稅和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的到岸價格的3‰計征;
6.進口減稅貨物,按照實際減除稅賦部分的貨物的到岸價格的3‰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