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4793]
問題標題:此種情況可以在物流園申報么?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司是煙臺的一家生產機械設備企業,國外客戶和我司簽訂的是采購合同,這個國外客戶又同時和國內的另一家企業簽訂的銷售合同,按照正常情況我司應該一般貿易出口至國外,現在貨期將至,國外客戶想讓我們一般貿易出口到物流園,然后由國內的另一家企業辦理進口手續,我們想問一下這種情況可以再物流園申報么?這樣算不算違規操作?國外客戶是否需要在物流園海關登記備案?還是只需要在物流園租賃倉庫就可以。以上問題,請老師幫忙解答。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總署令第190號)規定,園區可以開展下列業務:(一)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二)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三)國際轉口貿易;四)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五)國際中轉;六)檢測、維修;七)商品展示;八)經海關批準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第十二條 園區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園區企業在開展業務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特殊情況下,經直屬海關批準,區外法人企業可以依法在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第十三條 園區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向海關繳納稅款及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能力;(二)在園區內擁有專門的營業場所。第二十五條 園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園區企業在區外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且貨物不實際進出園區的,可以在收、發貨人所在地的主管海關或者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的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根據上述規定,園區企業應為中國法人。上述貨物如按設備進出區申報,出區時,則應以實際監管方式申報。如有未竟事宜,可與園區主管海關通關部門直接聯系或撥打12360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