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1730]
問題標題:保稅物流園區內倉庫中的貨物進行倉單質押是否需要海關事先審批
問題內容:您好,我們是一家美國公司,從中國境內購買了貨物,現存放在青島保稅物流園區內的一家物流公司的倉庫中,待日后發往境外?,F在,我司擬向一家境外金融機構融資,想將此貨物通過倉單質押的方式質押給境外金融機構。 我們想了解,進行此種倉單質押是否需事先到保稅物流園區的海關進行審批?此種倉單質押是否屬于《海關法》第37條規定的需要海關許可的監管貨物質押。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的決定(署令190號)第三十七條 未經園區主管海關許可,園區企業不得將所存貨物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凑毡巨k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免稅進入園區的貨物、物品,適用本條前款的規定。如需辦理此類業務,應按此規定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