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1131]
問題標題:丟失海關繳款書
問題內容:你好,有一位北京客戶在黃島海關報一票進口,通關后將海關寄出的關稅繳款通知書丟失,無法抵扣。現北京國稅提出的解決方法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中第四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F已咨詢過黃島海關,說不能提供完稅證明,僅能提供繳款書復印件以供稅務核查。請問海關是否有關于繳款書丟失解決辦法的官方文件,能夠給與官方網址,以便客戶提交給北京國稅說明情況,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004〕第124號)第二十三條 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前不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向填發海關提出補發稅款繳款書的書面申請。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并重新予以補發。海關補發的稅款繳款書內容應當與原稅款繳款書完全一致。 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填發海關提出確認其已繳清稅款的書面申請,海關經審查核實后,應當予以確認,但不再補發稅款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