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概述 轉關貨物系指:
(一) 由進境地入境,向海關申請轉關、運往境內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海關手續的貨物;
(二) 在啟運地已辦理出口海關手續運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關監管放行的貨物;
(三) 從境內一個設關地點運往境內另一個設關地點,需經海關監管的貨物。
轉關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除下列限制轉關商品外,進出口貨物均可辦理轉關手續。
限制轉關商品為:
(一)汽車整車(包括整套散件及二類底盤);
(二)消耗臭氧層物資、化學武器關鍵前體、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化學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學品等;
(三)動物廢料、冶煉渣、木制品廢料、紡織品廢物、賤金屬及其制品的廢料、各種廢舊五金、廢機電、廢電器產品、廢運輸設備、廢塑料、碎料及下腳料等;
(四)國家檢驗檢疫部門規定必須在口岸檢驗檢疫的商品。
轉關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采取以下三種方式辦理轉關手續:
(一) 在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以提前報關方式辦理;
(二) 在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以直接填報轉關貨物申報單的直轉方式辦理
(三) 以進出境運輸工具的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統一向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申報的中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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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署令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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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程序進口轉關:按轉關方式分,辦事程序如下:
(一)提前報關:
第一步: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進境地海關辦理進口貨物轉關手續前,先向指運地海關填報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計算機自動生成《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并傳輸至進境地海關;
第二步:收貨人或代理人在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的5日內向進境地海關提供《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編號,并提交下列單證辦理轉關手續:
1、《進口轉關貨物驗放單》;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載貨登記簿》或《承運海關監管貨物船舶監管簿》(以下簡稱《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3、提貨單。
(二)直轉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在進境地錄入轉關申報數據,并向進境地海關提交下列單證,直接辦理轉關手續:
1、《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
2、《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三)中轉由運輸工具代理人持以下單證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1、《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
2、《進口貨物中轉通知書》
3、進口中轉貨物的按指運地目的港分列的紙質艙單;以 空運方式進境的中轉貨物,提交聯程運單。
出口轉關按轉關方式分,辦事程序如下:
(一)提前報關
第一步:由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填報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轉關申報單》電子數據,啟運地海關受理電子申報。
第二步:在辦理出口通關手續后,持以下單證辦理出口轉關手續: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第三步:轉關貨物運抵出境地后,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持《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和啟運地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轉關貨物申報單》,向出境地海關辦理轉關貨物的出境手續。
(二) 中轉
第一步: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通關手續;
第二步: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錄入并提交下列單證,辦理轉關手續:
1、出口轉關貨物申報單;
2、按出境運輸工具分列的電子或紙質艙單;
3、《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第三步:出境地海關驗核上述單證,簽發《出口貨物中轉通知書》,辦理中轉貨物的出 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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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對象義務(一)轉關貨物應由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承運人承運。 海關對轉關限定路線范圍,限定途中運輸時間,承運人應當按海關要求將貨物運抵指定場所。 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押運轉關貨物,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向海關繳納規費,并提供方便。
(二)轉關貨物的指運地或啟運地應當設有經海關批準 的監管場所。轉關貨物的存放、裝卸、查驗應在海關監管場所內進行。特殊情況應向海關事先提出申請,海關按規定監管。
(三)轉關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可開拆、提取、交 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四)轉關貨物運輸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更換運輸 工具的,承運人或駕駛員應通知附近海關;附近海關核實同意后,監管換裝并書面通知進境地、指運地海關或出境地、啟運地海關。
(五)轉關貨物在國內儲運中發生損壞、短少、滅失情 事時,除不可抗力外,承運人、貨物所有人,存放場所負責人應承運賦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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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機構義務(一)指運地海關和啟運地海關負責對進口轉關貨物和出口轉關貨物的申請進行審核;
(二)入出境地海關負責審單、放行、核銷等相應操作;
(三)對經公路運輸轉關貨物的運輸工具、設備施加海關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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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機構南京關區各隸屬海關、南京海關機場辦事處、現場業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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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時限本關區內轉入、轉出地海關自接受申請后,情況正常的,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轉入、轉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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