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3636]
問題標題:臺灣省旅客從臺灣帶手機等3C商品
問題內容:你好,我是臺灣省臺北市人,因在云南工作的關系,常會自臺灣攜帶手機/筆記本電腦入境,請問攜帶的上述物品要申請交稅嗎?同時稅率是多少?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昆明海關
答:您好,您的留言已受理,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7年72號公告相關規定,進境非居民旅客擬留在中國境內總價值超2000元人民幣的物品,進境時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向海關書面申報,并選擇“申報通道”(又稱“紅色通道”)通關;旅客攜帶的手機屬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海關給予免稅放行;筆記本電腦屬于國家規定的20種應稅商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海關按物品征稅放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9號,進境旅客復帶出境的物品,經海關核準為暫時進境的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內,海關依照規定憑擔保(保證金)準予暫時免稅放行,旅客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出境手續或將原物復帶出境。保證金按照應征稅足額收取,具體計算公式: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 三、以上執法依據可在互聯網海關總署門戶網站查詢,有關完稅價格審定及稅率可參見海關總署2007年第25號公告。 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 昆明海關 20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