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9417]
問題標題:駐外人員車輛帶回申報問題
問題內容:尊敬的天津海關官員您好: 我是駐外使館外交官,由于今年6月即將任滿回國,從歐洲定購自用車新車一輛,由于車廠告知因生產線繁忙,我的車可能到11月才能交付,再加上海運一個月,車輛大概今年12月或者2011年1月才能到達國內港口。定金已付,無法退回。由于海關規定駐外人員回國半年內必須向主管海關提出車輛帶回申請。像我這種情況,可能回國半年多了,車輛還沒運到中國,該如何解決申報及清關問題?如果超出半年提出申請,海關還受理嗎?急切盼望著您的解答。非常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館員應當自本人入境后6個月內向其國內居住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提交書面申請。 主管海關審核批準后,進境地海關憑主管海關的審批單證和其他相關單證辦理驗放手續。 參閱文件:海關總署2005年第41號公告(公告〔2005〕0041) 請您向您國內居住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咨詢辦理審批手續。 如您國內居住地在天津,請您撥打電話022-24538060,辦公地址河東區紅星路79號咨詢辦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