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8025]
問題標題:留學回國人員購置自用免稅車輛
問題內容:你好,我本人2009年8月24日入讀于香港城市大學,碩士學位,2010年7月15日畢業,但在6月5日學習已經結束,因此回國,10月份參加畢業典禮。中聯辦根據學校證明的畢業時間,又因為只能提前一個月辦理,因此學習證明是從2009年9月1日開到2010年6月25日(9個月零24天)。現想購車,有如下問題希望解答: 1. 《海關總署監管司關于對我留學回國人員在外留學時間問題的批復》(監管函[2004]176號)中所指的在外學習、進修時間不少于9個月掌握,具體如何計算?是否需要實打實待滿270天? 2. 臨時回國或去其他國家或地區不超過30天的,該時間是否可以連續計算在上述9個月內? 3. 北京海關答復的關于購免稅車的編號為126630的問題中這樣寫,“180天計一個免稅指標,臨時進境停留不超過30天的,可視為連續在外,計入購車免稅指標天數”。北京海關所解答的規定是否適用于本人情況?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杭州海關
答:你好!1. 《海關總署監管司關于對我留學回國人員在外留學時間問題的批復》(監管函[2004]176號)中所的指我留學回國人員在外學習、進修時間應不少于9個月。9個月是指我留學回國人員實際在外學習時間滿9個月。2.留學回國人員在國外學習期間臨時進出境不超過30天的,按連續在境外時間計算。3.北京海關所解答的規定適用我留學回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