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7118]
問題標題:境外寄送個人物品涉及2010年43號公告
問題內容:按2010年43號公告調整: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那是否超過50元就要征收呢?上月底我在美國買了28美元的服裝自用,按照新的公告調整是不是就要征收進口稅?還有我在DHL公司的朋友告訴我他們今天開始超過50元人民幣的國外快遞都開始收稅了,據說是上海海關征收的,是否情況屬實,另2010年43號公告實行日期也是今年9月1日啊,望詳解,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為進一步規范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監管,照顧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 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四、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五、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原《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