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4125]
問題標題:從美國運車回中國
問題內容:你好,我持美國護照,目前在中國沈陽的一家大型私企工作,有外國人就業證并簽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我的外國人居留證的有效期為2009年10月21日-2010年9月21日,請問我是否屬于常駐人員,是否有資格運回我在美國的自用二手車。非常感謝!如若可以,我在美國的車是2005年的奔馳C230,1.8排量,關稅大約是多少錢呢?再次感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沈陽海關
報關員答:按照海關總署116號令規定:常駐人員可以進境機動車輛,每人限1輛,其他非居民長期旅客不得進境機動車輛。“非居民長期旅客”是指經公安部門批準進境并在境內連續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滿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港澳臺地區人員、華僑。“常駐人員”是指非居民長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員: (一)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境內設立的并在海關備案的常設機構內的工作人員; (二)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內的人員; (三)入境長期工作的專家。如你所述,您不屬于常駐人員范疇,所以您不能進境機動車輛。另外,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0〕32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關政府間協定可以免稅進境機動車輛的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國家專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專家以外,其他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不得進境舊機動車輛,對其舊機動車輛進境申請,海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