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和海外科技專家來華工作進出境物品管理辦法》(署令第154號)
已獲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回國定居或者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證件或者《回國(來華)定居專家證》的高層次人才,對其已經運抵口岸的自用物品,海關可以憑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出具的書面說明文件先予放行。
上述高層次人才應當在物品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有關海關手續。經主管海關審核批準后,進境地海關憑主管海關的審批單證和其他相關單證對上述物品予以驗放。
五、上述人員因工作需要從境外臨時運進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學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向海關出具保函,海關按照暫時進境物品辦理有關手續,并監管其按期復運出境。
l
辦事對象義務 一、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自受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