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8090]
問題標題:關于個人自帶手機及電子設備
問題內容:請問一下,現在旅游結束回國入境時是否將對自帶手機(或掌上游戲機、電動剃須刀等)征稅?如果需要在機場出關時申報,需要什么證件,與一般通關有何不同?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昆明海關
報關員考試報名答:您好,您咨詢內容答復如下: 根據海關總署2007年第72號公告,進境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需要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管,屬于國家規定征稅的“20種商品”,需向海關繳納相應稅款。 若需進境物品為攜帶出境后復帶進境的,則需向海關提交出境地海關簽注確認的《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以證明相應物品為暫時出境物品,若不能提供上述單證,海關只能判定相應物品為“境外獲取”。 “20種商品”是指電視機、攝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柜)、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器、打印機及文字處理機、家具、燈具和餐料。(其中也包括數碼相機、數碼復印機、IC卡讀入器、閃爍存儲器、移動硬盤和網絡攝像頭等新產品) 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 昆明海關 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