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5836]
問題標題: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個人進口車手續
問題內容:我是法國歸國華僑,現在溫州創辦有外商獨資企業,我想從國外進口汽車作為企業自用,請問需要什么條件?然后如何辦理手續?自用車的數量有什么限制?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汕頭海關
答:您好,根據有關規定,現答復如下: 一、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包括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口的自用車輛,一律先憑外經貿部或省級外經貿管理部門出具的汽車進口配額批準文件申領進口許可證,并應在國家指定的汽車整車進口口岸辦理正式進口手續,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二、企業自用進口汽車所需資金總額,按海關完稅價格計算,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15%,并應按以下標準根據項目建設進度逐步配備: (一)企業注冊資本中,外方出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在其經營期限內累計可進口不超過4輛汽車,其中小轎車不超過2輛; (二)企業注冊資本中,外方出資額在500萬美元及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在其經營期限內累計可進口不超過6輛汽車,其中小轎車不超過3輛; (三)企業注冊資本中,外方出資額在1000萬美元及以上,30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在其經營期限內累計可進口不超過8輛汽車,其中小轎車不超過4輛; (四)企業注冊資本中,外方出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在其經營期限內累計可進口不超過10輛汽車,其中小轎車不超過5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