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2500]
問題標題:從香港帶化妝品
問題內容:我元旦要從香港帶一些化妝品和衣服會廈門,化妝品和衣服是否要收稅?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海關總署文件署監發〔2010〕343號《海關總署關于加強旅檢渠道進境物品監管工作的通知》規定:對進境居民旅客(短期內多次往返的除外,下同)攜帶的在境外獲取的自用物品,總值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一律按規定征稅放行;對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的擬留在境內的物品,總值超過2000元人民幣的,一律征稅放行;對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進境物品一律按照貨物處理。對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一律按現行有關規定嚴格辦理。當事人屬進境長期居民旅客,所攜帶物品總值超過5000元的(提供發票證明,如果不能提供則按照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且在自用合理范圍內,征稅放行。當事人應該提供所述國內購買攜帶出境物品相關證明(發票或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無法提供則按照境外獲得物品管理。